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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加价,最后判决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25 11:52)     点击:359

最近各大城市房价呈现上升趋势,又加上政府出台限购政策,所以楼市火热,可谓疯狂。想买房的人都在抓紧排队买房,想卖房的人都在瞄准行情打算大赚一把。但房屋买卖需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再想毁约可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近日就有业主嫌房子价钱卖的太低又想让买家加价的案例,但签订合同后岂能想怎样就怎样,有合同约定,这毁约要付出代价!

签了合同后,卖家坐地起价惹官司20167月,张先生夫妇在某市某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刘女士签了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370万元。此后,夫妻俩分两次付了10万元定金。几天后,他们又转给卖家70万元,用于卖家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这笔款后期将转为房款。
    
按约定,卖家解押后,要协助张先生夫妇去银行申办贷款。
但刘女士并没有配合办贷款,而是提出加价15万元。夫妻俩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双方后来协商解除合同,也没有达成一致。由于一直僵持不下,张先生夫妇将刘女士告上法院,希望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20万元违约金。争议焦点同是否已经解除?能否继续履行?
卖家认为,双方此前已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刘女士已经将70万元购房款退还,合同已经缺乏履行的基础。
 法院了解到,双方曾于2016823日协商解除合同问题,张先生当天将银行卡号发给刘女士。但是,刘女士当天并没有退还这些钱,她后来还尝试让对方加价,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双方商议的过程和内容,法院确认,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此外,虽然在张先生夫妇提起诉讼后,刘女士退还了70万元,但张先生夫妇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女士退钱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此外,张先生夫妇已经筹集了剩余的360万元房款,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因此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卖家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除了继续履行合同,还要求卖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对此,马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刘女士因对方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刘女士不配合履行合同,导致张先生夫妇无法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只能全额支付房款,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

因此,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张先生夫妇要求刘女士支付2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卖家不但要履行合同,还得赔20
   
昨天上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张先生夫妇要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刘女士在对方付款后5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5日内交房。此外,刘女士要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20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7150元,也由她承担。
  
律师认为:诚信比金钱更重要,被告不仅输了这场官司,而且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有些不值!  
   
在民事活动中,买卖双方订立的交易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合法订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一旦一方为一己之利恶意违约,不仅法律不答应,而且必然要承担违法、违约所造成的代价。被告为多主张合同外的10万元而恶意违约,最终被法院判决其不仅要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还倒贴20万元违约金,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律师提醒如果交了定金后卖方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房价上涨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三者择其一进行主张;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网签,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此也提醒售卖方,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随意加价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另外,作为卖方在违约前需理性衡量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买方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包括其买房不成导致支出增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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