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06 11:02) 点击:314 |
案情回放 白某是城镇居民,退休之后一直想去农村生活,就想在农村买处宅子,在朋友的帮助下,得知某村的田某想卖房子,于是白某和田某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某将自己位于武清某村的房子卖给白某,房屋总价是10万元,白某于签订合同次日将10万元购房款交给了田某。白某得到房屋后,将房子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花费了5.3万元。之后白某就一直居住在这出房子中。 不想5年之后,田某将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田某返还白某购房款,白某腾退房屋。 案情分析 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接受了白某的委托,认为该合同确实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可以向田某提出补偿的要求。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和田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该合同却违反了国家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及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强制性规定,确认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所得的利益相互返还,白某将房屋返还给田某,田某将购房款10万元、装修改造款5.3万元共计15.3万元返还给白某。在马律师的主张之下,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田某同意支付额外白某8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最终,马律师帮助白某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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