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能要回来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06 10:59) 点击:255 |
案情简介 李先生来津多年,想买套房子自住。2015年4月15日,李先生在和平区看某楼盘的房子,盖房为期房,经楼盘业务员介绍,就决定购买该楼盘的房子,并于当天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李先生交了定金之后,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才知道该楼盘并非住宅楼,而是商住两用房,这和他买房自住的意愿相违背,就找到开发商告知不想买了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开发商并不同意退还,李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件事情,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分析 李先生找到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咨询,马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分析认为,首先,开发商收取的5万元并非定金,而应定性为购房意向订金;其次,开发商在出售该楼房是并未明确告知楼房的性质存在过错,最后开发商并没有和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李先生的“定金”就没有合理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李先生决定委托马冲律师代为办理该案件的诉讼事宜。 庭审结果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心准备诉状和证据材料,向和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开发商向李先生返还“定金”。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官最终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最终如愿以偿,拿回了5万元的“定金”。 律师点评 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开发商收取的5万元的性质,开发商出具的收条为购房定金,如果适用定金罚则,那么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5万元。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仅为李先生出借定金收条,而根据担保法及司法实践,定金必须有书面约定,并明确约定违约后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中开发商仅凭收条适用定金罚则没有依据。此类问题很常见本律师也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购买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与之相关的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并理解相应内容及法律后果,更要了解房屋性质,购房目的等等因素,否则后续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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