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执法律利剑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阁楼面积未登记,责任双方来承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02 10:34)     点击:367

阁楼面积未登记,责任双方来承担

2004619,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现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5.25平方米。原告交清房款取得房屋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82.94平方米。究其原因,因为房屋结构为屋顶设计有坡度的顶层阁楼,房屋登记时根据规定层高低于2.2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登记,所以造成面积“缩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出现误差部分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房屋2.2以下部分价款的支付,签订合同时未根据房屋特殊设计作出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该部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被告支付了相应建筑成本。按照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价款。考虑到这部分面积与正常房屋毕竟有别,原告按正常房屋价格交纳房款有失公平,被告应适当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的购房款。

律师说法:合同上理应明确标明房屋基本情况注明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和户型。这些信息须按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尤其是建筑面积,不得马虎。另外还需注明,在售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真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需注意的是,这些应该以书面形式留存,以免后期发生争议难以确定。

除此之外,作为买主的购房者,也应当注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在购买时认真核实以上基本信息,以免像案例中的王某一样,无故多交了20多平米的购房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冲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冲律师,马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12269218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开区律师 | 南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冲律师主页,您是第950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