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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产房可以继承 新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2-25 03:54)     点击:435

天津市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法院可受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不乏新的亮点。过去公产房纠纷法院不受理,造成不能办理产权变更、承租人变更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承租人子女等矛盾不能及时化解,现新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受理此类纠纷:

  根据新规,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进步,类似于继承案件中的立遗嘱行为,是对于承租人类似于所有权的一种认可;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以上完全是比照继承纠纷撰写,明确了法院具体的裁判依据。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该条款扩大了变更承租人的范围,有利于产权变更以及化解社会矛盾。

马律师 1512269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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